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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规范宠物食物業者應申報的宠物食物种类、申報内容、方法、刻日、步伐、其他相干辦理事項,以利宠物食物業者举行申報,2016年2月4日,台灣地域“行政院农業委員會”公布农牧字第 1040043853A呼吁,拟订公援交外約,布“宠物食物業者申報法子”全文8条,并自公布日實施。要点以下:
1、本法子拟订的法源根据。(第一条)
2、應申報的業者及宠物食物种类。(第二条)
3、初次申報應至體系創建账号。(第三条)
4、初次制造、加工或输入单項商品者,業者應至體系申報的数据及刻日。(第四条登科五条)
5、業者每季應至體系申報的数据。(第六条)
6、申報变動及其刻日。(第七条)
7、本法子實施的日期。(第八条)
第 1 条 本法子依動物庇护法(如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三第二項划定拟订。
第 2 場中投注,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宠物食物的業者(如下简称業者),應向“中心”主管构造申報的宠物食物种类,為犬、猫类的宠物食物(如下简称宠物食物)。
第 3 条 業者初次依第四条登科五条治療雞眼,申報前,應至“中心”主管构造指定的宠物食物業者申報體系網站(如下简称體系)創建账号并申報以下数据:
1、名称、营利奇迹同一编号、主事件所或業務所地点、联结人姓名、德律風、電子信箱、賣力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别及成分证同一编号;其為天然人者,應输入姓名、性别、成分证同一编号、联结德律風、住址及電子信箱。
2、在境内以工場制造或加工宠物食物者,應供给工場挂号证字号、名称、地点、联结人姓名、德律風、電子信箱、賣力人姓名、性别及成分证同一编号。
第 4 条 制造或加工宠物食物的業者,應于单項商品初次制造或加工之日起三旬日内,至體系申報以下数据:
1、品名。
2、净重、容量。
3、所利用重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4、重要養分成份及含量。
5、保留法子。
6、合用宠物种类及食用法子。
7、經“中心”主管构造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項第九款通知布告指定标示的事項。
8、外包装照片。
第 5 条 输入宠物食物的業者,應于单項商品初次输入之日起三旬日内,至體系申報以下資料:
1、品名。
2、净重、容量。
3、所利用重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4、重要養分成份及含量。
5、最後制造或加汽機車借款,工業者的名称、德律風、國度及地点;该國度有省、州、县或其他第一级行政區者,并應申報第一级行政區名称。
6、保留法子。
7、合用宠物种类及食用法子。
8、經“中心”主管构造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項第九款通知布告指定标示的事項。
9、外包装照片。
第 6 条 業者應于每季首月尾前,申報前一季各单項商品制造、加工或输入的总数目。
第 7 条 前四条申報的内容有变動時,業者應自究竟產生之日起三旬日内,至體系申報变動内容、缘由,并上傳相干证實文件電子文件。
第 8 条 本法子自公布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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