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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實務丨種母猪肉制品涉伪劣產品犯罪無罪辩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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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0 16:4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珠海状師、珠海法令咨询、珠海状師事件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

比年来在猪肉市場上,因贩賣種母猪肉成品所引發的消费胶葛家常便饭,盖因猪肉零售商未昭示所售猪肉系種母猪肉而至。乃至有處所法院将出產贩賣種母猪肉成品的举動認定為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本文将對此開展阐發,認為以種母猪肉成品假冒育肥猪肉成品违背消费者权柄庇減肥代餐,護法,但其實不组成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

第一部門

法令劃定、尺度的界说

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劃定,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是指:“出產者、贩賣者在產物中搀杂、搀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以分歧格產物假冒及格產物”出產贩賣金额到达五万元以上的举動。

按照《鮮、凍猪肉及猪副產物 第1部門:片猪肉》(GB/T 9959.1—2019)3.5,種母猪是指:“已種用,乳腺發財,带有子宫和卵巢的母猪為種母猪”。以上尺度未對平凡的肉猪予以界说,平凡肉猪一般指種母猪生养的仔猪,颠末保育、育肥阶段,經屠宰加工可用于食用的肉猪,一般称“育肥肉猪”。

第二部門

部門法院裁判概念

經對中國裁判文书網的檢消脂茶,索,以種母猪肉成品假冒育肥肉猪肉成品為科罪究竟根据做出有罪裁决的(剔除反复案件)案例有四例(種母猪肉触及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的案例稀有十例,但與本文會商的上述科罪来由一致的仅以上四例,其他案例多涉猪肉假冒牛肉、出產死猪肉等其他環境。),且此中两例為统一家法院做出。

我國每一年的種母猪的產量多达1200万至1500万頭,根基用于食物加工。巨大的市場和科罪案例数目不可比例,少许的裁决文书未必能代表廣泛的裁判概念。

經由過程對裁判文书網檢索的四份判例:(2019)湘1302刑初591号、(2020)湘1302刑初618号、(2021)吉0202刑初357号、(2018)川1922刑初94号裁判文书,和笔者二审参與正在打點的案件文书:(2021)內0624刑初14号(未见效),举行综合阐發。梳理法院認定以種母猪肉成品假冒育肥肉猪肉成品组成犯法的司法概念和公诉構造指控有罪的重要概念,連系其它相干環境,归纳综合科罪裁判概念以下:

1、種母猪肉成品是不正常猪肉成品;

2、以切掉種母猪肉乳渣、淋巴等特性器官的方法,施行假冒举動;

3、種母猪肉出廠時未依照國度有關劃定,在猪肉胴體上加盖“種猪標識”印章;

4、種母猪肉口感欠好、品格欠好、品级档次不高;

5、種母猪生鮮肉成品、熟食成品贩賣中未挂牌昭示、包装昭示其種母猪肉原料特性;

6、種母猪是出產廠家的“镌汰母猪”;

7、以低价種母猪肉成品假冒高价育肥肉猪肉成品。

按照現行國度劃定,種母猪肉成品為及格肉成品。以上認定種母猪肉成品質量伪劣和科罪概念其實不准确,本文将對以上概念举行無罪辩解阐發。

第三部門

無罪辩解概念详析

1、不克不及無客觀根据認定種母猪肉长短正常猪肉

(2019)湘1302刑初591号、(2020)湘1302刑初618号、(2021)內0624刑初14号裁判文书均認定:“被告人将母猪肉當成正常猪肉贩賣,以次充好”。如许區分認定種母猪肉為不正常猪肉的概念不當。

1.認定種母猪肉不正常是主觀臆断

司法评价或司法認定應當有详细的根据和明白的寄义。好比某件商品分歧規,要根据详细的劃定;某件商品不达標,要根据详细的尺度;司法评价為分歧理或不正常,應详细指向可量化的內容,好比某個買賣代价属于分歧理低价或不正常代价。

但以上概念仅認定母猪肉不正外套,常,并無所根据的劃定和尺度,這是一種抛開详细的按照举行主觀臆断的毛病的司法评价方法,不合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重證据,重查询拜访钻研的原则劃定。

2.中國人食用母猪肉的汗青长远,時候远擅长育肥猪

國人從夏商周時代就起頭食用猪肉,現實食用的汗青應當更加长远。從两汉時代@起%3pkR2%頭大范%68e7w%围@豢养。至今國人食用猪肉的時候已几千年乃至上万年。汗青上没有記录種母猪肉不克不及食用,食用母猪肉的汗青和食用猪肉的汗青同样长远。

如今的商品肉猪,又叫商品育肥猪,真正成為國人的重要的猪肉食品来历,只是近几十年,没有来由認定汗青上食用至今的母猪肉為非正常猪肉。

汗青上母猪肉是正常食用猪肉,若是認定其為不正常猪肉,那末“變得不正常”必定有计较的時候出發點。種母猪肉從什麼時候起頭“變得不正常”,無相干的劃定、事務可查。

2、種母猪肉属于質量及格肉成品

1.經正當出產屠宰的以種母猪為原料的生鮮猪肉成品,可以上市贩賣

現行《生猪屠宰辦理条例》對付種母猪的出產、贩賣未做限定性劃定。

現行的GB/T9959.1-2019举荐性國度尺度《鮮、凍猪肉及猪副產物第 1部門∶片猪肉》(下简称:片猪肉尺度)。

4.1.3 :“種公猪、種母猪及晚阉猪不得于加工無皮片猪肉。”

4.2.3 :“屠宰加工 生猪屠宰應合适GB/T17236的请求。種公猪、種母猪及晚阉猪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含朋分鮮、凍猪瘦肉在內的朋分部位朋分猪肉。”

按照以上劃定,種母猪只要不屠宰加工為“無皮片猪肉”、“加工包含朋分鮮、凍猪瘦肉在內的朋分部位朋分猪肉”,则可以正常出產贩賣。

2.種母猪肉成品切片零售不违背國度尺度

又按照以上《片猪肉尺度》1:“范畴 GB/T9959的本部門劃定了片猪肉的術语和界说、技能请求、實驗法子、查驗法则及標識,包装、储存、運输。 本卸妝凝膠,部門合用于生猪經查驗檢疫、屠宰加工而成的片猪肉。”《片猪肉尺度》4“技能请求” 4.2.3“屠宰加工”項下罗列了種母猪以上第1項阐發定见中的種母猪限定性的屠宰劃定。

按照以上劃定,《片猪肉尺度》合用于查驗檢疫、屠宰加工進程,其實不能限定猪肉零售端對母猪肉的朋分加工。猪肉零售商自即将猪肉朋分後出售,包含切除種母猪肉的淋巴、乳渣,其實不受以上劃定束缚。究竟上,生鮮猪肉成品也只能經由過程切片方法才能零售,不成能整猪零售。

從國度尺度和猪肉零售的實際環境看,以母猪肉為原料的生鮮猪肉成品可以朋分、切片零售,既出于實際必要,也不违背國度劃定,可是種母猪不克不及在屠宰廠加工成去皮猪肉和举行猪肉部位朋分。

3.“镌汰母猪”與母猪肉品格無關

有概念認為種母猪是種猪藥的“镌汰種猪”,并進一步作出母猪肉為不正常、品格低猪肉的司法認定。可是“镌汰”自己和猪肉品格無關。

养殖動物因經济效益被镌汰,是所有养殖行業的特色,和猪肉品格没有瓜葛。好比肉猪也是由于其“肉饲比”不合适經济效益,即出產必定单元的猪肉所损耗的饲料過量致使本錢增长,以是屠宰成猪肉贩賣,也可称之為“镌汰肉猪”。

種母猪不是由于滋生能力是不是好坏,而是由于他的肉質被國度法令和尺度承認,才可以被屠宰加工上市贩賣。

4.食藥总局辦公厅承認種母猪肉無質量問题

参照國度食物藥品羁系总局辦公厅做出的食藥监辦食监二函(2016)888号中指出“種猪和晚阉猪不属于病害猪,农業部分未發明在質量平安方面與平凡猪肉有较着區分”。

對付食操行政辦理部分有關種母猪肉成品質量的明白的必定性背书,如無相反的證据、尺度、劃定颠覆,理當認定種母猪淡紋面膜,肉成品無質量問题。

5.《猪肉品级規格》评定猪肉質量不區别猪肉成品原料

《猪肉品级規格》的行業尺度NY/T 1759-2009,是我國今朝唯一的區别猪肉質量品级的尺度。

该尺度的第4条具體分類了猪肉胴體規格品级、胴體質量品级、胴體综合品级,另有朋分後的去骨前腿肉、去骨後腿肉、大排、带骨方肉的品级。第5条列明的评定法子包含:胴體重、瘦肉率、背膘厚度、胴體外觀、肉色、肌肉質地、脂肪色、皮下脂肪最大厚度。

《猪肉品级規格》尺度未區别所评级的猪肉成品原料是種母猪或肉猪。依照此尺度,優良的種母猪肉的品格评级是有可能跨越肉猪肉品格评级的。

3、以種母猪肉成品“假冒”肉猪肉成品不宜科罪

有概念認為種母猪肉成品應举行“標識”化贩賣,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對该問题的阐發,起首要斟酌法令、律例、政策是不是请求種母猪肉成品應举行差别的“標識”性贩賣,然後再阐發假冒举動的性子。

1.種母猪肉成品贩賣無强迫標識的法令劃定

按照現行的2019年GB9959.1-2019《鮮凍猪肉及猪副產物》举荐尺度7.1.3:“種公猪、種母猪及晚阉猪為原料的片猪肉應依照國度有關劃定举行標識。”之劃定,種母猪肉應参照國度有關劃定举行標識。可是現行的《生猪屠宰辦理条例》第十三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劃定,仅劃定猪肉出廠必要“两證两章”(即動物產物檢疫及格證、肉品品格查驗及格證、動物檢疫驗讫印章、肉品品格查驗驗讫印章)。法令和行政律例均無劃定種母猪肉出廠需加盖“種猪標識”印章。

商務部《生猪屠宰辦理条例施行法子》第二十四条劃定:“生猪定點屠宰廠(藥)屠宰的種猪和晚阉猪,理當在胴體和《肉品品格查驗及格證》上標明相干信息。”可是该劃定已于2018年2月22日废除。也就是说,请求種母猪肉出廠時辰在猪肉胴體上加盖“種猪標識”印章没有現行有用的法令根据。

2.请求種母猪肉以挂牌昭示等方法“標識”化贩賣违法,且會粉碎市場經济秩序

1)请求種母猪肉挂牌昭示贩賣违法

肉成品贩賣商在得到行政允许落後行猪肉贩賣,并没有法令律例劃定贩賣種母猪肉時辰需挂牌贩賣。若在行政允许以外增設挂牌昭示贩賣、包装昭示贩賣的法则,违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许法》第十六条:“對行政允许前提作出的详细劃定,不得增設违背上位法的其他前提。”的劃定。

此外,經由過程立法请求展現一個商品的特征,所需立法级别很是高。以食物平安法為例,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九条:“出產谋劃转基因食物理當依照劃定显著標示。”转基因食物必要挂牌昭示;第七十条:“食物添加剂”應明白標識;第七十八条:保健品應標識“本品不克不及替换藥物”。

2)请求種母猪肉成品挂牌昭示或包装昭示贩賣會粉碎市場經济秩序

經由過程讓種母猪肉挂牌昭示、包装昭示贩賣,讓消费者更有知情权和選擇权,更正确買到本身必要的食物,這是個夸姣的欲望。但仅凭欲望夸姣的简略决议计劃,去干與繁杂的市場經济,是一種很是感動和冒险的举動。

起首,母猪肉生鮮成品實際中是没有商家挂牌昭示贩賣的,究竟上请求挂牌贩賣,母猪肉在市場上就至關于被封杀了。這是第一個風险:不會到达增长消费者商品種類選擇的市場结果,而是直接在市場上歼灭了種母猪肉成品的商品種類。

此外,更要阐明的是,不但仅是種母猪肉,不少商品生怕也存在此種“挂牌死”的環境。

以猪肉生鮮成品為例。市場主體是同等的,既然请求種母猪肉生鮮成品如许及格肉品挂牌昭示贩賣,也應當讓育肥肉猪肉生鮮成品挂牌昭示贩賣,不然便會致使對分歧市場谋劃主體的轻視。

肉猪肉零售要挂何種牌子,應先阐發一下肉猪的出產進程。一頭育肥猪從诞生到屠宰約為180日龄,從猪苗到出栏大要必要250-300千克的饲料,肉饲比一般在2.5-3.2之間。必要喂食13-15大類饲料添加剂,此中包含杀虫剂、防霉剂、酸化剂、氨基酸、發展激素、抗生素、着色剂等等。

按照肉猪豢养進程的特性给肉猪肉成品挂牌,挂牌內容包含激素猪、饲料猪、抗生素猪、上色猪、催肥猪。以上述逻辑将两種肉品挂牌贩賣,對猪肉市場将带来的粉碎性可想而知。依照這個逻辑,在不經立法的環境下,讓具备差别性的及格商品“標識”化贩賣,會對市場經济發生粉碎。

3.低代价不是低档次、低品级或说是次品

最高院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司法诠释一条三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劃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品级、低档次產物假冒高品级、高级次產物,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後假冒正品或新產物的举動。”

固然種母猪肉成品的出廠(批發)代价确切略低于育肥肉猪肉成品出廠(批發)代价,可是法令和司法诠释所劃定的“低品级、低档次產物”并不是“低代价”產物,不克不及简略将低价假冒高价認定為“贩賣伪劣產物”。

而實際中同品级、档次的分歧商品存在批發代价差别是客觀環境。好比不异品種但甜度分歧的西瓜,口感脆面分歧的马铃薯,嫁接蔬菜與無嫁接蔬菜,不异種類的肉成品,诸如斯類纷歧而足。在批發代价存在分歧,但零售代价常常并没有差别,零售代价有時其實不以渺小的品格差距而制订。

刑法科罪處刑的立法本意其實不是為了規制出產贩賣分歧的渺小品格差别產物的举動。

4.“種類性”假冒并不是法令劃定的“低品级、低档次產物”假冒“高品级、高级次”產物

連系以上阐發,種母猪肉成品與育肥肉猪肉成品仅仅存在產物原料的種類分歧,不存在商品品格上的较着差别。

經檢索有關转基因的刑事犯法案例,無违背转基因種類“標識性”假冒,而被究查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刑事责任的環境。但此類檢索可做参照,其實不能成為充實的無罪辩解根据。“種類型”假冒是不是涉嫌其他犯法,本文暂不做探究。

4、其他無罪辩解概念

1.司法的毛病的准立法與限定商品畅通的违法举動

司法的界说是: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合用,凡是是指國度司法構造及其司法职员按照法定权柄和法定步伐,详细應用法令處置案件的專門勾當。

從這個界说可以看出,司法是應用法令的進程,不是創建法则的進程。在此類有罪判例中,常常在國度政策尺度以外,以裁判者主觀去創建母猪肉是“非正常猪肉”的尺度和母猪肉需“標識”化贩賣的法则,司法没有此权力。司法不克不及既創建法则又合用法则举行裁判。

司法权取代立法权或行政权創建法则致使司法权利扩展,带来的影响是粉碎法治的根本。

即使無权創建如斯的法则,所试圖創建的法则內容自己仿照照旧紧张违法。種母猪肉成品存在分歧地區畅通的環境,此類限定及格商品區域間畅通的法则,违背以下的行政允许法和反垄断法的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许法》第十五条:“處所性律例和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規章……不得限定其他地域的商品進入當地區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構造和法令、律例授权的具备辦理大眾事件本能機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施行以下举動,故障商品在地域之間的自由畅通……”

2.司法專業常識评定產物質量好坏具备局限性

究竟上,本文评析的部門裁判概念是基于凭司法認知做出種母猪肉成品属于伪劣產物的認定,可是司法認知在此問题上存在较着的局限性。

2001年4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打點出產、贩賣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問题的诠释》第一条明白劃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劃定的‘在產物中搀杂、搀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分歧格產物’等行尴尬以肯定的,理當拜托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產物質量查驗機構举行判定。”

在做出司法诠释後的一個多月的2001年0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审理出產、贩賣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判定問题的通知》劃定:“1、對付提起公诉的出產、贩賣伪劣產物、冒充牌号、不法谋劃等紧张粉碎社會主义市場經济秩序的犯法案件,所涉出產、贩賣的產物是不是属于‘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以分歧格產物假冒及格產物’難以肯定的,理當按照《诠释》第一条第五款的劃定,由公诉構落髮,造拜托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產物質量查驗機構举行判定。”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付認定產物質量好坏的問题的繁杂性很是器重,也熟悉到司法事情职员對付產物質量認定的專業常識能力的局限。“難以肯定”產物質量的,法院不宜单凭司法認知做出種母猪肉以次充好的認定。在食藥总局辦公厅做出食藥监辦食监二函[2016]888号复函确認種猪肉無较着質量問题的環境下,更不克不及仅凭司法認知認定種母猪肉成品伪劣。

结语

综合本文阐述,種母猪肉成品不属于伪劣產物,按照刑法及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司法诠释的劃定,不该認定出產贩賣種母猪肉成品组成出產贩賣伪劣產物罪。可是其實不代表该举動可以倡导,對付贩賣種母猪肉成品進程中存在讹诈举動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柄庇護法》及其相干劃定维权。

状師简介

王希彬状師

京師律所刑委會理事

京師律所刑委會金融犯法钻研中間钻研员

京師天津分所刑事辩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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